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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震与翁赟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震,翁赟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吴震,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翁赟哲,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吴震为与翁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翁赟哲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663.8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18663.82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吴震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8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