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其车与被申请人王其伟、赵联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车,王其伟,赵联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821号申请人王其车(曾用名王其文),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邱梅,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其伟,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赵联普,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王其车与被申请人王其伟、赵联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其伟所有的鲁D879**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邱梅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其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其伟所有的鲁D879**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邱梅所有的鲁D1L9**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