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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其车与被申请人王其伟、赵联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车,王其伟,赵联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821号申请人王其车(曾用名王其文),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邱梅,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其伟,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赵联普,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王其车与被申请人王其伟、赵联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其伟所有的鲁D879**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邱梅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其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其伟所有的鲁D879**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邱梅所有的鲁D1L9**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