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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941号原告:董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戈某,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董某诉被告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