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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5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庆战与萨帕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战,萨帕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5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战,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萨帕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PERDALE,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玉,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庆战因与被上诉人萨帕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帕上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庆战,被上诉人萨帕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庆战上诉请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人民币5,123.2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两个月的合作奖金23,300元,自20015年8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退还劳动手册。事实与理由:萨帕上海公司与案外人萨帕铝型材(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帕江阴公司”)均为瑞典SAPA集团在华的关联公司,这种关联企业的法律关系类似于“派遣”。关联公司虽属独立法人,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但不可否认其在出资和组织上存在密切联系,其对劳动者的跨公司使用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而关联公司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关联公司因作为整体,故对于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具有共同利益,从宏观整体上可视为共同债务而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萨帕江阴公司发生罢工,为平息事宜,萨帕江阴公司向全体员工承诺,两个月不裁员,若裁员的话即可给予经济补偿金、代通金、两个月的合作奖金。在萨帕江阴公司工作的周权解除劳动合同后得到了合作奖金,然原审法院对此未查明究竟是萨帕上海公司发放的,还是萨帕江阴公司发放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作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萨帕上海公司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全部变更,严重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故萨帕上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支付违法赔偿金。萨帕上海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庆战工作地点为萨帕江阴公司,因该公司资产转让,而王庆战不同意萨帕江阴公司对其的安排,要求回上海工作。因原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成,萨帕上海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萨帕上海公司与王庆战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合作奖金系萨帕江阴公司与王庆战协商时提出的条件,与萨帕上海公司无关,萨帕上海公司无需支付该奖金。要求维持原判。王庆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萨帕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950元;2、萨帕上海公司支付合作奖金23,300元;3、办理退工手续、退还劳动手册。一审庭审中,王庆战补充陈述,因萨帕上海公司已经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因此撤回要求萨帕上海公司办理退工手续的诉讼请求;萨帕上海公司系用人单位,安排王庆战至萨帕江阴公司工作,虽然合作奖金是萨帕江阴公司承诺支付的,也应当由萨帕上海公司支付,因此要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合作奖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庆战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4年6月10日与萨帕上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王庆战同意担任摩擦搅拌焊生产主管一职,主要工作地点为萨帕江阴公司,王庆战的其他工作地点包括萨帕上海公司在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关联公司所在地、开展业务、从事活动的其他经营所在地。劳动合同签订后,王庆战在萨帕江阴公司工作。2015年6月2日,萨帕江阴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自2015年5月25日起员工处于停止工作状态……上周五5月29日董事会要求管理层尽快设法改善目前亏损状态,但董事会并没有给出关闭工作的指令……如果员工能够积极配合马上恢复正常生产,生产效力和生产质量达到正常状态,公司将保证在2015年6月及7月内不裁员,并承诺一旦近期裁员或关厂将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合作奖金(对于积极复工的员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且如果公司决定在2015年底前非因停止工作原因关厂的情况下,而且能够配合关闭工厂的员工,将得到2个月工资的合作奖金)。”2015年7月30日,萨帕江阴公司再次通知全体员工:“因将工厂资产出售给江阴海虹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进入交割,工厂生产将于2015年8月中旬结束。”之后,萨帕江阴公司分批次与员工沟通、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办理交接手续。2015年8月3日,萨帕江阴公司向王庆战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结算单(包含有合作奖金内容),但王庆战未同意签署离职协议、结算单。王庆战在萨帕江阴公司工作至2015年8月4日。期间,萨帕上海公司及萨帕江阴公司向王庆战提出推荐至重庆工厂工作,王庆战也未接受,并要求与萨帕上海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5年8月5日,萨帕上海公司向王庆战出具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提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将工作地点由江阴变更至上海,职位名称由摩擦搅拌焊生产主管变更为操作员,薪酬及工时制亦根据岗位调整,并要求王庆战在2015年8月1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否则将视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王庆战未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答复萨帕上海公司,也未向萨帕上海公司提出其他方案,萨帕上海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王庆战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同时办理退工手续。2015年11月9日,王庆战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作奖金及办理退工手续、退还劳动手册。2016年1月12日,该会以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936号裁决书作出了对王庆战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王庆战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中,王庆战补充陈述,萨帕江阴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将结算单交给王庆战,签字后就可以领取包括合作奖金在内的款项,但王庆战当时想回到上海继续工作,所以没有签字领取这些款项;同年8月4日,萨帕江阴公司提出安排王庆战至重庆,王庆战因路途遥远而未接受,同年8月5日回到上海后,萨帕上海公司就提供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王庆战也没有同意和接受;关于合作奖金,是因员工配合工厂关闭、与萨帕上海公司或萨帕江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由萨帕江阴公司支付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庆战、萨帕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约定王庆战主要工作地点在萨帕江阴公司,因萨帕江阴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停产,王庆战无法继续在萨帕江阴公司工作,王庆战不同意萨帕江阴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方案,也不同意安排至重庆工作,并提出回到萨帕上海公司工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萨帕上海公司便与王庆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王庆战不接受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向萨帕上海公司提出其他协商方案,因此王庆战、萨帕上海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萨帕上海公司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金,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萨帕上海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王庆战要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关于王庆战主张的合作奖金,系员工与萨帕江阴公司或者萨帕上海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可以享受的款项,即合作奖金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协商条件,而并非法定支付义务。因王庆战未与萨帕上海公司或者萨帕江阴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庆战要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合作奖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难以支持。关于王庆战要求萨帕上海公司返还劳动手册的请求,因王庆战未提交证据证实所述的劳动手册的具体样式、内容,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劳动手册在萨帕上海公司,王庆战的该项请求事项,难以支持。一审审理中,王庆战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于法无悖,予以准许。判决:一、驳回王庆战要求萨帕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950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王庆战要求萨帕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合作奖金23,3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王庆战要求萨帕铝型材(上海)有限公司退还劳动手册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庆战与萨帕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庆战的工作地点为江阴,因萨帕江阴公司资产转让,王庆战工作地点已不存在,岗位亦随之不存在,王庆战与萨帕上海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内容已无法履行,双方需对原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变更。王庆战在与萨帕江阴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求回萨帕上海公司工作,萨帕上海公司亦予以接受。因萨帕上海公司有自己的经营方式,需根据萨帕上海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岗位,且岗位与薪酬有密切关系,随岗定薪,故萨帕上海公司就岗位、报酬问题向王庆战发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要求王庆战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而王庆战未予答复。王庆战称萨帕上海公司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全部变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双方进行协商,若王庆战对萨帕上海公司提出的变更内容有异议,也可以提出其意见,但王庆战对此未予答复,故萨帕上海公司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违法解除,王庆战要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萨帕上海公司、萨帕江阴公司虽系关联企业,但在经营上系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承担各自责任。萨帕江阴公司承诺发放两个月合作奖金系与其协商解除关系才可享有,是附有条件的,而王庆战与萨帕江阴公司协商未成,王庆战要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该合作奖金无依据。王庆战称萨帕江阴公司员工周权获得的合作奖金系萨帕上海公司发放,萨帕上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王庆战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周权获得合作奖金系因其与萨帕江阴公司协商解除关系,而王庆战不符合该条件,故王庆战要求萨帕上海公司支付合作奖金,本院不予支持。王庆战要求萨帕上海公司返还劳动手册,而萨帕上海公司不认可该劳动手册在其处,王庆战亦未提供其已将劳动手册交与萨帕上海公司的依据,故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庆战的上诉要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庆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树良代理审判员  陶婷婷审 判 员  姜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敏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