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明英诉濮阳市玖伍职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英,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348号原告:孙明英,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负责人:高红丽。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兵。原告孙明英诉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孙明英提供的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其它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能证明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