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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俊太与白要刚、彭成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太,白要刚,彭成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王俊太,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要刚,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彭成只,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楚雷,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太诉被告白要刚、彭成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俊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王俊太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