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6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黄祥伟、蔡婉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黄祥伟,蔡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6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祥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祥伟,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婉妮,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黄祥伟、蔡婉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截止至2015年4月13日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1498083.06元及罚息102244.17元,以及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本调解协议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二、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律师代理费14100元;三、被执行人黄祥伟、蔡婉妮应对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如不履行清偿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在石狮市锦尚镇深埕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狮地锦国用(2009)第0002号;土地他项权证号:狮他项(2013)第008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执行人应在2015年5月2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石狮市超域鞋服辅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石狮市锦尚镇深埕村土地一宗,经三次拍卖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亦放弃接受以物抵债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尚有款项1600327.2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流拍的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