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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山慧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葛士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慧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葛士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890号原告:昆山慧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9号楼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253837T。法定代表人:张雪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士帅,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险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慧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士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昆山慧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慧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慧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彬人民陪审员  邹小婷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宗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