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1203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肇庆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粤12**行初85号原告肇庆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华南智慧城B1区4幢501室B单元。法定代表人:江永钳。委托代理人:陆洲,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6路9号。法定代表人:姚建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海平,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罗伟佳,广东勤思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达成了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和解,且该和解是自愿的,并无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代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登魁审 判 员 郭德远人民陪审员 吴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李雅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