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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第5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柴官官诉被告运城市银光特种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官官,运城市银光特种钢有限公司,柴官官,运城市银光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第5189号原告:柴官官,男。被告:运城市银光特种钢有限公司。原告柴官官诉被告运城市银光特种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官官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柴官官负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