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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吕顺才与济南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顺才,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吕顺利,吕顺祥,吕学新,吕学旭,吕学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吕顺才,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社区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华(系原告吕顺才妻子),女,原济南国棉四厂退休职工,住址同原告吕顺才。被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庆绪,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继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桂华,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勇明,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顺利,男,1951年4月8日,汉族,原济南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第三人:吕顺祥,男,1941年5月19日生,汉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退休干部,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第三人:吕学新,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济南技师学院教师,住济南市。第三人:吕学旭,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现居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北约克市。第三人:吕学辉,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煤炭安全监察局职工,住济南市。原告吕顺才与被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第三人吕顺利、吕顺祥、吕学新、吕学旭、吕学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吕顺才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第三人吕顺利、吕顺祥、吕学新、吕学旭、吕学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顺才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顺才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