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民申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冬生与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冬生,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冬生。委托代理人:田福栓,系田东生之堂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宋玉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晋泉,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田冬生与被申请人山西红沟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吕民一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田冬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田冬生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任君虹审 判 员 郭民贞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