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1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德明与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明,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德明,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中和祥9号楼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鞠国军,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4197207163016),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关于高德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鞠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908582856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7.04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鞠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908582856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8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