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宋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宋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6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6。负责人王百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舸,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宋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视为其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