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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闫书明与闫中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书明,闫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870号之一原告:闫书明,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被告:闫中平,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原告闫书明和被告闫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2016年5月3日该案中止审理,2016年10月13日原告闫书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闫书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书明承担。审 判 长  王海山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冯其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