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闫书明与闫中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书明,闫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870号之一原告:闫书明,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被告:闫中平,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原告闫书明和被告闫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2016年5月3日该案中止审理,2016年10月13日原告闫书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闫书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书明承担。审 判 长 王海山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冯其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