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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苟荣方与巴青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荣方,巴青亮,唐芬,巴丙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458号原告:苟荣方。被告:巴青亮。被告:唐芬。被告:巴丙升。本院在审理原告苟荣方诉被告巴青亮、唐芬、巴丙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荣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荣方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荣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苟荣方负担。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