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军国、王四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国,王四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64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国,外号叫“老王”,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四发,男,1963年8月2日出生,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王军国和王四发于2016年3月20日至4月22日,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汇丰商务宾馆,以王四发的名义开了310和306等房间,用于介绍邓任超、杨正花、黄惠珊、杨阿加等四名女子(另案处理)进行卖淫20多次。卖淫的“快餐”收取嫖资100至200元,“包钟”收取500元、“包夜”800元,收取嫖资100元至200元,牟利3000余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2日23时许,对该汇丰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时,于348房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闫德胜和杨正花,于306房抓获王军国、王四发和邓任超、黄惠珊、杨阿加。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旅客住宿登记簿照片等书证,审讯录像,闫德胜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无视国法,多次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无视国法,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容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军国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四发受被告人王军国指使,起辅助作用,也未获利,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王军国、王四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军国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四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浩宇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子凤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