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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李同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李同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1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李少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田。被告:李同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告李同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