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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昌禾食品经营部与宋敦红、会理县美迪佳购物广场、会理县美迪家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昌禾食品经营部,宋敦红,会理县美迪佳购物广场,会理县美迪家百货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823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昌禾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南山集贸市场内门面1号。法定代表人:蒋远强,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正成,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宋敦红,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被告:会理县美迪佳购物广场,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麒之寓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宋敦红,该购物广场负责人。被告:会理县美迪家百货超市,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麒之寓一、二楼。法定代表人:詹艳,该超市负责人。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昌禾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宋敦红、会理县美迪佳购物广场、会理县美迪家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昌禾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昌禾食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7元,减半收取计1448.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昌禾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