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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716号

彭柱高、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柱高,雷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彭柱高,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雷芳,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柱高与被执行人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雷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5575万元及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6215元,申请执行费4334元。因被执行人雷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雷芳所有的位于望城区雷锋镇××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过程中,因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无法确定,致使评估终止。另查明,雷锋无其他可供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雷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