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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蔡永祥与陈光标、顾成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祥,陈光标,顾成浪,张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754号原告蔡永祥,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陈光标,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顾成浪,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告张格,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祥与被告陈光标、顾成浪、张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祥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光标、顾成浪、张格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光标、顾成浪、张格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