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杨波与王连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王连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593号原告:杨波,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被告:王连远,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王连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