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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杨波与王连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王连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593号原告:杨波,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被告:王连远,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王连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