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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伟与周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周丙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941号原告:刘伟,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丙连,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周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1273.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