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伟与周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周丙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941号原告:刘伟,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丙连,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周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1273.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