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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丫山林场与余大春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丫山林场,余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丫山林场,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余大春,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丫山林场与余大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23执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