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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7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芳,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7895号原告:宋金芳,女,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永年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原告宋金芳与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途牛上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金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途牛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55%比例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3,07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下午,原告在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中,因车辆剧烈颠簸致发生人身损害。原告为前期赔偿费用曾诉讼法院,经法院判决确定被告按照5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因后续拆除内固定手术产生相应费用,遂起诉来院。被告途牛上海分公司未作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5日,原告及丈夫张锦铭与被告途牛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南北越-柬埔寨吴哥7晚8日游),出发时间为3月7日,返回时间是3月14日。2015年3月13日下午,在旅游团由下龙景点返回河内宾馆途中,原告乘坐的旅游车在公路转弯处遇到坑洼,旅游车司机避让不及,车辆突然剧烈颠簸,致原告等发生人身损害。2016年6月1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宋金芳在腰椎退行性变,腰1椎体陈旧性损伤的基础上遭受本次外伤,共同导致目前损害后果(外伤参与度拟为45%-55%),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受限,评定为XXX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30日。后,原告为前期赔偿费用曾诉至本院。2016年6月30日,本院出具(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按照5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6月22日,原告为后续内固定取出术等入住华东医院诊治至2016年7月5日。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3,077.27元。上述本院认定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本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发票等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腰部受伤,根据过错责任和原有旧伤等因素,应由被告按照5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记录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3,077.27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期限及相关伙食补助标准等,确定为260元;关于营养费、护理费,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二期期限及相关标准等,分别酌定为600元和1,500元;上述由本院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按5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宋金芳医疗费1,69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3元、营养费330元、护理费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