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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刘昌洪、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刘昌洪,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刘昌洪。被执行人王兰。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刘昌洪、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刘昌洪、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26694.38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桂 鹏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