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龙菊秋与张昭珍、丁静红、丁波、丁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菊秋,张昭珍,丁静红,丁波,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751号申请人:龙菊秋,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昭珍,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静红,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波,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丁辉,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龙菊秋诉被申请人张昭珍、丁静红、丁波、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昭珍、丁静红、丁波、丁辉继承的被继承人丁顺其遗产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赤岗新村三片第010栋301号房屋(权证号:长房私字第0107**)。担保人廖婵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25号第B栋608号房屋(权证号709116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丁顺其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赤岗新村三片第010栋301号房屋(权证号:长房私字第0107**)。二、查封担保人廖婵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25号第B栋608号房屋(权证号:7091167**)。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