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哲宇与李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鹏,吴哲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鹏,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7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哲宇,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9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荣,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林鹏因与被上诉人吴哲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林鹏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费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缴纳,经催缴仍不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林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黛侬审 判 员  杨 桦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