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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和建、肖和庆、肖和军、尹老茂与被执行人吴洪青、吕勇军、肖社青、吴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和建,肖和庆,肖和军,尹老茂,吴洪青,吕勇军,肖社青,吴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肖和建,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肖和庆,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肖和军,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尹老茂,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吴洪青,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吕勇军(又名吕拥军),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肖社青,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吴华林,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和建、肖和庆、肖和军、尹老茂与被执行人吴洪青、吕勇军、肖社青、吴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包款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40元,申请执行费8536元,但被执行人吴洪青、吕勇军、肖社青、吴华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洪青、吕勇军、肖社青、吴华林在邵阳县长乐煤矿应得收入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洪青、吕勇军、肖社青、吴华林在邵阳县长乐煤矿收入622276元。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