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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横店东春五金厂与东莞市兴泰广播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横店东春五金厂,东莞市兴泰广播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722号原告:东阳市横店东春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后周村。负责人:吴东华,该厂厂长。被告:东莞市兴泰广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创业一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横店东春五金厂与被告东莞市兴泰广播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横店东春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横店东春五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东阳市横店东春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