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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曾东与被告高小虎、宋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东,高小虎,宋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313号原告:曾东,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市甘州区人。被告:高小虎,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宋世祥,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曾东与被告高小虎、宋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曾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东以“自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东撤回对被告高小虎、宋世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