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民终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耀安、柳州纵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耀安,柳州纵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鹏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庞小英,柳城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1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耀安,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纵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胜利路9号中房·胜利小区六区5栋2单元28-4。组织机构代码:32175540-4。法定代表人:冯耀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鹏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里雍河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1936906-3。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秋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庞小英,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原审被告:柳城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沙埔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589811446B。法定代表人:宋香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伟,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耀安、柳州纵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鹏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庞小英、原审被告柳城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分别按照上诉人冯耀安、上诉人柳州纵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其寄送2016年9月26日下午15:30开庭传票以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邮政专递经多次投送无果,将邮件返还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法律文书视为已向两上诉人送达。2016年9月26日下午庭审时,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延期开庭的申请,亦未向本院说明任何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耀安、柳州纵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2元(上诉人冯耀安已预交),减半收取5991元,由上诉人冯耀安、柳州纵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 侦代理审判员 彭 霞代理审判员 陈俊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耀尹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