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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享与李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享,李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1780号原告:朱享,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李伟成,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朱享诉被告李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怀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享,被告李伟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享诉称:2015年6月9日,李伟成向他借款13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由于李伟成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李伟成偿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朱享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李伟成于2015年6月9日出具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李伟成借款13万元的事实。被告李伟成辩称,借款不属实,李伟成没有拿到13万元现金。被告李伟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伟成对原告朱享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朱享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朱享与李伟成系同事关系,李伟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朱享借款13万元,并于2015年6月9日向朱享出具“今借到朱享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此后朱享向李伟成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要求李伟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一、被告李伟成欠原告朱享借款13万元,有被告李伟成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对原告朱享要求被告李伟成偿还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伟成向原告朱享出具的借条上均未约定利息,现原告朱享要求被告李伟成承担自2016年7月25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李伟成辩解,借条是被告李伟成本人出具的,但没有收到原告朱享13万元现金。被告李伟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条不符合基本常识,且被告李伟成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被告李伟成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伟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享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伟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新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