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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利友与童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友,童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745号原告:杨利友,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童斌斌,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友与被告童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利友负担。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