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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鲁同新与许红伟、梁海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同新,许红伟,梁海舰,许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519号原告鲁同新,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被告许红伟,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被告梁海舰,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许志强,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同新诉被告许红伟、梁海舰、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同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同新撤回对被告许红伟、梁海舰、许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秋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