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民终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系湖口县流芳卫生院护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系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赣0429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王锦绣与上诉人张某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双方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江西省湖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同年11月5日,婚生女张沐欣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王某生活并由其照顾,直至第二次起诉前才由被告张某接至其家暂时生活,婚生女张沐欣系城镇户口。现查明被告张某将婚前的存款30000元给付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已取出部分作为婚后家庭开支。目前,原告王某系湖口县流芳卫生院护士,被告张某系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王某曾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湖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原告王某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且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原告王某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原审法院为挽救其婚姻家庭,以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足以表明双方性格不合,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王某诉请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应予准许。原告王某考虑婚生女张沐欣尚幼,至今未满二周岁,且前期一直由其抚养,现随其生活有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故诉请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理由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要求被告张某每年承担8366元抚养费的诉请,因原、被告婚生女系城镇户口,予以支持。被告张某应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8366元直至子女成人。被告张某辩称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随原告王某生活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诉请婚前嫁妆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已将部分婚前财产取回其工作单位,对于未取回的嫁妆已表示放弃,系行使其自行对财物的处分权,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判处。被告张某辩称要求原告王某全部返还以其名义的婚前定期存款30000元,认为该款属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王某则认为该款属被告张某婚前的赠予行为,此款已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取出,且已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和为被告张某治病,不同意返还。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现实情况及该款的性质认定应属被告张某婚前财产,鉴于已用于婚后子女抚养、生活开支等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由原告王某返还20000元。被告张某所述婚前债务及婚后债务要求与原告王某共同承担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沐欣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应自2016年9月5日起于每年11月5日前支付婚生女张沐欣抚养费8366元,即697.17元每月,直至婚生女张沐欣年满18周岁止,被告张某对婚生女张沐欣享有探望权;三、原告王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20000元清结;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原告王某与原审被告张某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的上诉主要理由是:1、30000元是礼金并非被上诉人张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予以返还;2、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某返还被上诉人张某20000元是肆意运用自由裁量权。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三项判决,在查明事实后判令上诉人王某不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张某20000元的责任;2、判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某负担。上诉人张某的上诉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2、原审法院将婚生女张沐欣判给被上诉人王某抚养,属于明显偏袒;3、被上诉人王某的家人有××,又有虐待婚生女张沐欣的行为,家庭环境不利于婚生女张沐欣的成长,婚生女张沐欣应判给上诉人张某抚养更加合适;4、原判认定30000元属上诉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应由被上诉人王某全部返还;5、被上诉人王某婚前向上诉人张某索取大量财物,婚后占用大量财产,导致上诉人张某本人负债;6、被上诉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行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重新审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及共同债务,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婚生女张沐欣归上诉人张某抚养;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本院二审查明:一、上诉人张某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上诉人王某婚前向其索取大量财物,婚后占用大量财产及负债的有效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张某没有提供上诉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行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的有效证据证明;三、上诉人张某没有提供上诉人王某的家人有××,有虐待婚生女张沐欣的行为,家庭环境不利于婚生女张沐欣的成长,婚生女张沐欣应判给上诉人张某抚养更加合适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本院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张某结婚时间较短,由于双方的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睦,时有矛盾发生,发生矛盾后互不谅解,导致夫妻间的感情逐渐恶化。上诉人王某第一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与上诉人张某离婚,虽经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上诉人王某二次起诉与上诉人张某离婚,虽经原审法院和本院组织调解,但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张某离婚恰当,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上诉称30000元是礼金并非上诉人张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予以返还;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其返还上诉人张某20000元是肆意运用自由裁量权,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锦在婚后使用上诉人张某婚前存款30000元的部分已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及婚生女张沐欣的花费,结合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张某双方婚后,上诉人王某抚养婚生女张沐欣的实际消费,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由上诉人王某返还上诉人张某2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提出原审法院将婚生女张沐欣判给上诉人王某抚养,属于明显偏袒,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张某婚生女张沐欣于2014年11月5日出生至本院审理时2016年9月21日至今不满二周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将婚生女张沐欣判给上诉人王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张某又提出上诉人王某的家人有疾病,又有虐待婚生女的行为,家庭环境不利于婚生女张沐欣的成长,女儿应判给上诉人张某抚养更加合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没有提供上诉人王某的家人有疾病,又有虐待婚生女的行为,家庭环境不利于婚生女张沐欣的成长,婚生女张沐欣应判给上诉人张某抚养更加合适的有效证据证实,原判将婚生女张沐欣判由上诉人王某抚养恰当,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称原判认定30000元属上诉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应由上诉人王某全部返还,至于上诉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30000元,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现实情况及该款30000元的性质认定应属上诉人张某婚前财产,鉴于已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开支及抚养婚生女张沐欣开支等实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由上诉人王某返还2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提出上诉人王某婚前向其索取大量财物,婚后占用大量财产,导致其本人负债;上诉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行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此上诉人王某明确表示否认,因此上诉人张某在一、二审审理过程均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600元,共计750元,由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张某各负担3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 强代理审判员 熊 涛代理审判员 敬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芯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