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岛润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廉发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廉发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686号原告青岛润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宏,山东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发翔,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润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廉发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申请公告送达,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