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育乐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育乐,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朱育乐,男,生于1960年3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首善镇王家庄村1组78号。被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80年10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首善镇三寨村4组。本院在执行朱育乐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