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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赵荣顺申请执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李井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李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401号申请人:赵荣顺,男,1961年9月2日出生,54岁,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李井村。被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李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李井村。法定代表人:李世坤,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赵荣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李井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5)徐商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李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荣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以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自1994年12月29日计算至1997年5月10日;逾期利息以6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1997年5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李井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与上述判项一并履行)。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716.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李井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执行费未收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增超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金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