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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峰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王大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峰,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王大荣,郭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峰。被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大荣。被执行人;郭红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8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逾期后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五组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在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五组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