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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双梅与黄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梅,黄林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658号原告:吴双梅,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春,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梅为与被告黄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双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双梅以被告黄林春已付清了所欠的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双梅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