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俊梅与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梅,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梅,女,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段兴瑞,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俊梅,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任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