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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臻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臻,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1959号原告:王臻,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张金华,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王臻与被告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4年12月19日起,被告以各种理由在原告处借款,合计人民币12万多元。之后,被告经常关闭手机,玩失踪。2016年5月16日,原告将被告“请”到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桃园路派出所后,被告同意马上还钱。被告为再次骗得原告的信任,主动打下“欠条”,承诺在2016年5月20日前一定还清10万元,如不还款,可诉讼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给付利息按法条规定,并口头承诺,那2万元零头先缓一缓,等他有钱一定会超额给付。可是被告依然不讲诚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张金华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张金华向原告王臻出具欠条一份:“自2015年至今,在王臻处借款合计约10万元多元,于2016年5月20号前还清。如不还清可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利息给付按法条规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臻主张张金华偿还1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鉴于有张金华向王臻出具的欠条为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前,故给付利息的起始时间应自2016年5月20日开始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华给付原告王臻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