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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宏斌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1994年3月15日因犯流氓罪、私藏弹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月21日被假释,2010年10月28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5日被逮捕。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鮀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日5时35分左右,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酒后驾驶粤U×××××小车途经民族路70号前路段与被害人陈某3(殁年,60周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3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陈某3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3免承担本事故责任。2016年7月1日20时,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3家属人民币63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的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肇事地点、肇事车辆等照片辨认附卷,证人欧某、陈某1、陈某2、杨某、姚某、游某的证词,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早上5时多,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酒后驾驶粤U×××××号牌汽车途经汕头市金平区民族路70号路段时,碰撞踩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陈某3,致被害人陈某3倒地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7月1日20时,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3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3免承担本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3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3家属633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3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欧某、陈某1、陈某2、杨某、姚某、游某的证言,有公安机关出具的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的户籍材料,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痕)字(2016)07002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汕公(司)鉴(法尸)字(2016)07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斌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何 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