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许临伟、马明胜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因赌博于2013年5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年10月9日刑事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2月1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蒙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倩、巫晓军,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下旬至3月16日期间,周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先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并纠集李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安市锦北街道、锦城街道、玲珑街道等地组织赌博人员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组织聚众赌博20余场,抽头获利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及寻找赌博场地,参与聚众赌博10余场,抽头获利3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出下列证据:骰子;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李某某、谢某某、伍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朱某某、金某某、朱某、朱某甲、段某某、朱某乙、陈某某、茹某某、应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周某某、伍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段某某、吴某甲、朱某甲、金某某、陈某某、朱某、应某某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初犯,系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其参与组织赌博的场次最多不会超过8场,抽头获利也没有这么多。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2月下旬至3月16日期间,周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先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并纠集李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安市锦北街道、锦城街道、玲珑街道等地组织赌博人员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组织聚众赌博20余场,抽头获利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及寻找赌博场地,参与聚众赌博10余场,抽头获利3万余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2月下旬至3月16日期间,周某某为非法获利,先后伙同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并纠集李某某、谢某某等人在临安市锦北街道、锦城街道、玲珑街道等地组织赌博人员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组织聚众赌博20余场,抽头获利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及寻找赌博场地,参与聚众赌博10余场,抽头获利3万余元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谢某某、伍某某、郭某某、吴某某、朱某某、金某某、朱某、朱某甲、段某某、朱某乙、陈某某、茹某某、应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印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承认其在2016年3月11日—3月16日组织聚众赌博的部分事实;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9日—16日组织赌博的事实;2、物证骰子系本案的赌博工具,证明本案采用“二八杠”的方式组织赌博的事实。3、检查笔录:(1)对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证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郭某某会、伍某某、金某某、段某某、吴某某、朱某甲的手机进行检查,其内容证明本案组织赌博的事实和对赌博人员进行联系的事实。(2)对本案作案现场进行检查,证明本案的现场情况。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许某某所开轿车进行搜查的事实。4、证人周某某、伍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段某某、吴某甲、朱某甲、金某某、陈某某、朱某、应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相关涉案人员对本案的作案地点和本案组织赌博人员、参赌人员进行辨认的事实。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相关物证并将相关合法财产发还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的归案经过情况。情况说明证明取证的相关情况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本案被告人许某某的前科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案相关参赌人员的处理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针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授受犯罪方法并积极参与实施,不属共同犯罪作用较小;但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马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本案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至同年3月15日每天参与组织赌博二场的事实;至于本案抽头获利数额,公诉机关已经作出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退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白杨人民陪审员 许高华人民陪审员 姜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