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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冯利明与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明,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冯利明,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郑发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利明与被执行人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闽07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因有系列被执行案件,其财产被依法处置当中,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