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1、黄某1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黄某1,王某1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河南天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出生地同户籍地新乡市,住址新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4月27日经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6月2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1,男,1988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出生地同户籍地同住址新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4月27日经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6月2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4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1,男,1988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住址新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4月27日经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6月22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6)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荔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系朋友,三被告人均不认识被害人姚某。2015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街布拉格网吧上网时邀请被害人姚某共同打游戏,姚某拒绝,二人发生不愉快。被告人李某1便叫上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告人黄某1、王某1商量殴打被害人姚某,并让被告人黄某1、王某1找人帮忙。后被告人黄某1喊上了自己在网吧碰到的朋友“小飞”(身份信息无法查清)、被告人王某1喊上了自己的网友“得贝”(身份信息无法查清)。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等五人进入网吧后,小飞持刀威胁被害人姚某的朋友柳某不准动,被告人李某1持自己车上带的医疗器械截棒器与被告人黄某1、被告人王某1等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姚某,致被害人头皮裂伤、双侧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裂伤、鼻前棘骨折、牙外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姚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1日9时,被告人李某1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2015年12月26日17时,被告人王某1、黄某1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1因传唤不到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该局刑拘上网追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1再次主动投案。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赔偿被害人姚某共计12万元整,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系朋友,三被告人均不认识被害人姚某。2015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街布拉格网吧上网时邀请被害人姚某共同打游戏,姚某拒绝,二人发生不愉快。被告人李某1便叫上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告人黄某1、王某1商量殴打被害人姚某,并让被告人黄某1、王某1找人帮忙。后被告人黄某1喊上了自己在网吧碰到的朋友“小飞”(身份信息无法查清)、被告人王某1喊上了自己的网友“得贝”(身份信息无法查清)。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等五人进入网吧后,小飞持刀威胁被害人姚某的朋友柳某不准动,被告人李某1持自己车上带的医疗器械截棒器与被告人黄某1、被告人王某1等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姚某,致被害人头皮裂伤、双侧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裂伤、鼻前棘骨折、牙外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姚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2月11日9时,被告人李某1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2015年12月26日17时,被告人王某1、黄某1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1因传唤不到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该局刑拘上网追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1再次主动投案。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赔偿被害人姚某共计12万元整,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各3份证明: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的基本情况,已成年,李某1、黄某1、王某1无前科。(2)姚某伤情照片5张证明:被害人姚某的受伤情况。(3)姚某住院病历1份证明:姚某因头皮裂伤、上颌骨骨折等受伤住院的情况。(4)到案经过6份证明:2015年12月11日9时,被告人李某1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2015年12月26日17时,被告人王某1、黄某1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投案。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1因传唤不到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该局刑拘上网追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1再次主动投案。2.证人证言(1)证人柳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姚某的朋友。当天他和姚某在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街布拉格网吧上网,对方有人(李某1)想和姚某一起玩游戏,姚某没有同意,那两个上网的人一起出去了。后来先进来了两个人,一个是李某1,还有一个就是找姚某玩游戏的那个人隔壁上网的那个人。打姚某的是李某1动手最多,来的人几乎都动手打了。李某1手里拿的有甩棍,他看见李某1拿着甩棍朝姚某头上敲了好几下。还有一个人手里拿着刀,那人没有打姚某,一直拦着柳某,不让柳某往姚某他们身边去,还用刀划了柳某的手指一下。(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是被告人李某1的爱人。当天王某、李某1、王某1、黄某1、张某进布拉格网吧上网。上到中间时,王某想出去吃点东西,她与张某就一起出了网吧,去了网吧旁边的一个拉面馆,王某发现自己的包落在网吧了,就让张某回网吧拿包,之后王某就听拉面馆的老板说旁边网吧打架了,王某就出来了,王某看见网吧门口有很多人,她没有去网吧,就联系李某1,没人接电话。王某就联系了张某,张某给王某说李某1和别人打架了,王某就问李某1,李某1不给王某说。王某就和张某回家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是被告人李某1的妻子王某的朋友。当天张某和王某一起吃过晚饭后,与李某1还有李某1的两个朋友,五个人一起去了布拉格网吧上网。上到中间时,王某与张某去了网吧旁边的一个拉面馆吃饭。王某吃饭时发现包落在网吧了,张某回网吧拿包。她证实回到网吧后看见李某1和他那两个朋友正在和一个男的打架,旁边还有几个男的,具体怎么打的当时比较混乱张某记不清楚了。(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布拉格网吧的老板。他认识被害人姚某,当晚双方都在布拉格网吧上网,并证实双方当晚所处的位置及所坐的机器号。后双方开始打架,他看到有三个人在打姚某,两个拳打脚踢,其中有个打架的人手里拿的有东西,他便和网管一起拉架。拉开后,打架的一方便跑了。姚某面部都是血,他便与姚某一起去了医院。(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网吧的工作人员。当晚双方都在布拉格网吧上网,并证实双方当晚所处的位置及所坐的机器号。对于被打的人看着比较眼熟。他不清楚双方因为什么开始打架,打架的人手里拿的有东西,有一人拿了把刀,有个人拿了个报纸包着的甩棍之类的东西。他看到一个戴眼镜的男的走到姚某那朝姚某头上就是一巴掌,姚某就站了起来,双方就打到网吧的墙边去了,打人的其中一个人拿了把刀逼着和姚某一起上网的那个人,不让他往墙边去。打了一会儿,那几个人就走了。3.被害人姚某的1份笔录材料证明:姚某于当日12时和朋友柳某在中同街布拉格网吧A10、A11号机器上网,一直到19时30分左右,这时一同在该网吧上网的李某1找他要求一起玩游戏,姚某不同意,李某1说了几句难听话就走了。停了约三十分钟后李某1就领了有三四个人开始打姚某,还有一个人拿刀把姚某的朋友柳某架到了一边,李某1他们手里拿的有东西,把他全身都打伤了,柳某的手被划伤了。大约5、6分钟被网吧的老板和网管拉开了。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某1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李某1供认称不认识被害人姚某,因为打游戏与姚某发生口角,姚某打了李某1一拳,之后其便和王某1、黄某1商量打姚某的事,并让王某1、黄某1找人帮忙。王某1、黄某1喊了两个他不认识的人,他们五个人一起进了布拉格网吧,他先朝姚某头上打了一巴掌,姚某站起来,双方就扭打到墙边,王某1也来帮忙,后姚某把他和王某1压在了地上,咬住了王某1的脖子,和他们一起来的一个大个子也打了对方几下,黄某1来拽姚某,并朝姚某身上打。后来王某1不知道怎么把姚某弄倒了,他站起来用铁棍朝对方身上打了几下,后被网吧人拉开。(2)被告人王某1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王某1和李某1、黄某1是朋友,不认识被害人。王某1和李某1、黄某1在布拉格网吧上网时,李某1叫王某1,说刚和网吧里的姚某因为打游戏发生争执,想打姚某,并让他和黄某1帮忙找人。他在游戏里找了个叫得贝的人,黄某1找来个人,后王某1便和李某1、黄某1等五个人一起去了网吧,李某1朝姚某肩部拍了一下,然后二人就厮打在一起,他也上前,姚某咬了他的脖子一口,他打了姚某几拳,李某1拿了一根医疗器械的工具。对于黄某1和得贝以及黄某1找的人是如何打的,他没有看清楚。后来他们就从网吧出来回去了。(3)被告人黄某1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黄某1和李某1、王某1是朋友,三人均不认识被害人姚某。被告人黄某1等三人在布拉格网吧上网时,李某1叫黄某1、王某1说刚和网吧里的姚某因为打游戏发生争执,想打姚某,并让黄某1、王某1帮忙找人。黄某1在网吧门口碰到了小飞,就让小飞帮忙,王某1也找了一个人,之后黄某1一行五人进了布拉格网吧,黄某1和小飞拽着姚某的朋友,把他推到了一边。后黄某1听到王某1说姚某咬他,黄某1就过去拽姚某,并朝对方的头上和身上打,还跺了姚某,接着姚某被李某1、王某1推到了,李某1起来拿着铁棍朝姚某的身上打了几下,之后他们被网吧的人拉开了,后来就走了。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证明:被害人姚某因外伤导致头皮瘢痕累计长达8.8cm,并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6.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1张证明:打架现场方位。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黄某1、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黄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王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喜庆审 判 员 张子超人民审判员 崔玉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