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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099号原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号综合业务楼。法定代表人:吴卫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北路西六巷。主要负责人:吴永军,该公司经理。原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原告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满 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