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丰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与徐国华、徐志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徐国华,徐志华,徐日新,徐兴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丰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谭慧忠,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军铭,系该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荣平,系该街道办事处干部。被告:徐国华,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志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日新,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桦,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徐国华、徐志华、徐日新、徐兴桦一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13日以因考虑到被告方的履行能力的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国华、徐志华、徐日新、徐兴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徐国华、徐志华、徐日新、徐兴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计2172元,由原告丰城市剑南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长 杨小平审判员 邹晓明审判员 孙 瑜二〇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