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东昇、常丽萍与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昇,常丽萍,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4458号原告:李东昇,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在南雅轩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原告:常丽萍,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与原告李东昇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泉、刘勇,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9211898-2。住所地:昆明市黑筇公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顾昆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在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昇、常丽萍诉被告昆明雄苑经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昇、常丽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东昇、常丽萍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昇、常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东昇、常丽萍负担。审判员 孙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瑾 关注公众号“”